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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出了顶层设计、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党全国全军要切实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加以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之以恒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于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不断探索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新路径,不断进行艰辛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这一科学思想指引下,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他们在本质和定性问题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明显区别,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治道路,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照抄照搬。因为“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不容讨论、毋庸置疑的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和方向问题。
二是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我们所走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中国特色”。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和历史沿革,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只能走适合自己的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不能复制或克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
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理想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对未来社会的构想,是迄今为止人类最美好的梦想。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夯实基础。
在世界方位中,各国的法治运行都有其自身规律,法治道路要与一国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一个国家面对自身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的具体制度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传承历史、立足国情、积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军报(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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