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入伍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说明

文章来源:武装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1-10 浏览次数:858

根据《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2]41号)文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共计2年),每年发放“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根据沪民优发[2002]21号文件之规定,从20091月起,每年发放“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为22000元,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2009年优待金标准

2010年优待金标准

发放办法

发放情况

1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有权归义务兵父母,可由父母协商一方持有,协商不成的一人一半;父母离婚的,一人一半,或可由父母协商后由一人持有)

10000

10000

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银行借记卡)

2009年度家属优待金1万元已打入卡内,2010年度1万元将于2011年春节前打入卡中,共计2万元。

2

义务兵退役补助金(所有权归义务兵本人)

10236

10236

退伍后发放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借记卡)

本人领取,内含两年度补助金,共计20472元。

3

义务兵养老保险金(个人自付部分)

1764

1764

由区民政局直接扣除,代缴至长宁区社保中心

20113月份前付至区社保中心,共计3528元。20114月份可至区社保中心查询,电话52065335.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凭部队寄至民政局的立功凭证,民政局增发优待金600元。

在部队领取过残疾军人证的同志,待退伍安置手续办理结束后,请至优抚科(107室)办理部队证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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