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录)

文章来源:武装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284

第四十二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三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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