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011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递增10%。
2、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每年本市警察学院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要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院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市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并要求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参军入伍的企业职工,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完善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职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职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制定出台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4、本市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对退役两年内的本市退役士兵考生,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用,民政、教育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考前辅导。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学杂费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