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委员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沪教委规〔2020〕2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四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特点,特制订学生心理委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各学院本科和研究生班级心理委员。
第三条 心理委员是为帮助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上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而在班级设立的学生干部,以朋辈辅导、同伴教育的方式参与心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心理委员的遴选
第四条 心理委员的遴选
心理委员由各学院负责遴选,原则上本科生每个班级设立1名心理委员,研究生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设立1名心理委员。学院心理主管需从中遴选1-3名心理委员骨干,担任学生心理助管,负责本学院本年级心理委员的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五条 心理委员的基本要求
1. 自身心理素质较好,乐观开朗;
2. 善于与人沟通,乐于助人,有良好的观察力;
3. 热心朋辈互助工作,具有服务意识,责任心强;
4.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5. 能严格遵循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第六条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心理委员采取连任制,原则上不随班级换届更换,如需更换,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对新任心理委员做好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 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1. 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布校内外相关心理健康教育信息;
2. 负责本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等;
3. 敏锐观察班级同学的心理动态,及时通过辅导员上报心理危机情况;
4. 主动关心他人,为有需要的同学展开朋辈辅导,为其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
5. 协同学院心理主管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6.心理委员开展工作时要自觉维护同学的隐私权,维护心理委员的声誉和形象,并妥善保存和处理文档资料。
第四章 心理委员的培训
第八条 心理委员的培训目的
1. 增加心理委员心理健康知识的学习和储备,提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能力;
2. 推动心理委员心理辅导技能的培养和发展,提升心理委员朋辈互助、帮助班级同学应对心理困扰的能力;
3. 加强心理委员对于心理危机信号的识别和干预,提升心理危机预警的能力;
4. 促进心理委员在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价值等方面的认识与成长,唤起自我意识与自我觉察力。
第九条 心理委员的培训内容
心理委员的培训包括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学院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心理委员在行使心理委员职责前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心理委员须在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整体概况、心理委员的职责、心理危机信号的识别及危机干预的基本技术、班级团体心理辅导体验等。
在岗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不同年级分层培训的原则,对在岗期间心理委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沟通和谈话技巧、心理委员自我成长等。
第五章 心理委员的考核和评优
第十条心理委员的考核
心理委员纳入学生干部管理体系,其日常工作由学院指导和考核。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心理委员之间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并对心理委员的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心理委员的考核包括自身成长性考核和工作考核两方面,其中自身成长性考核包括其专业能力提升和自我健康发展两方面。
第十一条 心理委员的评优
学校每年9月根据上一学年度工作情况评选“优秀心理委员”若干名,由学生提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心理委员申报表》(见附件1-1),学院组织初评,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审核并颁发证书,证书落章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 “优秀心理委员”初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心理委员总数的8%。评选标准如下:
1. 本年度担任心理委员满一年;
2. 主动学习心理学知识,积极参与例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讲座、工作坊、比赛等。每学期参加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举行的工作坊、心理知识竞赛等各类活动至少2次。
3. 通过主题班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向本班同学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在组织策划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
4. 积极配合老师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和活动,积极完成老师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5. 能密切关注班级同学心理动态,发现心理危机情况时能够及时报告辅导员,为保护同学生命安全及校园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6. 能及时发现存在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同学,通过谈心等方式为同学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在营造温馨和谐、互帮互助的班级氛围方面表现优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拟定,未尽事宜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