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类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教学软件、图书教材、医械药品和专业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依法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主管各类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特殊情况,直接相关人员应向学校监察处主动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校长担任组长。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唯一专门机构,承担招投标日常工作,并直接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监察处负责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监督,参加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
(二)制订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
(四)审批特殊招投标项目;
(五)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
(六)讨论、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全校招投标工作;
(二)审核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报送的招标立项依据和采购需求;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工作;
(四)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招标;
(五)建立和管理校内外专家信息库,组织评标专家组;
(六)建立学校招投标工作资料库,管理招投标文档。
第十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文件、标底及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实施招标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财务处不得结算付款;对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对立项依据进行复核;对招标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复核;根据项目合同及审计意见办理财务结算,对于符合招标范围而不进行招标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拒绝付款。
(三)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全校各类工程基建修缮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装饰装修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经后勤综合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四)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提出招标申请,根据需要,编制反映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文件;配合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和举办答疑会;依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基建等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具体工作,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审核项目招标申请时,对符合下列立项依据之一的,方可受理。
(一)纳入年度预算,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经学校内请文件批准,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聘请。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下列超过规定经费限额的项目,纳入招标范围:
(一)标的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二)标的额为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标的总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批量教材、图书、家具、药品以及软件开发等购置项目;
(四)标的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采购项目;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纳入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需要纳入市级公开招标程序的重大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具体工作,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和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纳入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种类;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三)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办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五)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工作,应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亦可结合进行。
(一)公开招标。通过校园网、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二)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3家(含)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九条 零星维修项目由于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采取每年进行一次招标的办法,但连续合同关系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符合招标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续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工作由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采购过程形成的完整文件,报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一)续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通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同类项目或后续项目,且同类项目金额不高于原合同金额,后续项目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可采取续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直接邀请特定的3家(含)以上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仍未成立的;
2.有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受招标时间限制,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1.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购买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代替品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原购物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购买,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必须有不特定的3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保证所采购的物资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一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价格审核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申请、受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启动前,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通过OA系统提交招标启动申请时,一并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说明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一般自正式受理招标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受理情况书面反馈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申请部门在接到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书面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规格和图纸;
(二)货物量 (工程量、服务) 清单;
(三)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接到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提交的项目需求文件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需延期,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审核项目归口职能部门采购需求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有倾向性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上规定的方式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登记,并根据需要,协调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和举办答疑会。
答疑会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召集,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参加。会议备忘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发送各投标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答疑会会议备忘录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截止日前送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或指定地点。
投标期限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10工作日。逾期或不按规定投送投标文件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他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凡未载明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有权拒绝投标人中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投标人的资质必须同时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单位资质限定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订的,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任何改动以书面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或恶意方式参与竞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六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开标会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与监察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书面记录开标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标函未加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代表印鉴的;
(五)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必须有3份(含)以上的有效投标,方为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专家组依据项目评标办法独立完成。专家组的组成以及项目评标办法因项目而定。
项目评标前,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成规则抽取评标专家组名单,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专家组名单在开标会前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办法与招标项目对应,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起草。开标前,可向专家组就评标办法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专家组当场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处人员应同时签署意见。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表明专家意见与推荐的首选中标单位,重要项目可同时推荐次选中标单位。
评标报告为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依据,原件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依据专家评标报告,将专家推荐中标单位通知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有次选中标单位的重要项目,除非首选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才能与次选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应提供依据,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联系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签署合同文本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评标费、法律咨询费以及文印、会务开支等相关的费用应据实计入项目成本,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校纪委、监察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制度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