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索取号:102730301000-2017-0007发布时间:2017-04-11浏览次数:172

(沪经贸大办〔2014143号,20147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是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是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规范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条件

第二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的学科或专业,应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的条件;接受访问学者的指导老师应一般应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第三章 接受对象要求

第三条访问学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讲师职称;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四条我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各院(部)由院长(主任)主管这项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对国内访问学者进行具体指导,国内访问学者在学期间的管理由接受院(部)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接受访问学者的审批程序为:

1.接受的具体单位将拟接收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指导教师、课题名称及内容报学校批准。

2. 拟来访人员可在人事处网上查阅我校招收访问学者专业目录,下载《访问学者申请表》,也可用信函方式联系。

3. 拟来访人员须填写《访问学者申请表》,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本人近几年来主要教学、科研工作详细情况(如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著作,论文等)材料。

4. 经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发接收通知书。

5. 访问学者报到。访问学者自收到《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到我校报到。国内访问学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人事处请假,无故逾期半月不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各院(部)(或项目组)负责国内访问学者业务学习的管理。包括审核申请者资格,安排国内访问学者参加所在院系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认真过好党团组织生活,协助指导教师落实对国内访问学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七条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科研和学习工作,并根据选定的科研课题和学习任务按计划完成。同时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或本科生、参加教材编写或承担导师分派的部分专业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计划,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一式四份,学校具体接受单位、人事处、科研处、和当事人各存一份。未经导师同意,国内访问学者不得任意更改学习和科研计划。

第九条导师须对国内访问学者科研和学习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切实检查科研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确保科研工作质量。

第十条科研和学习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论文或工作总结,导师应对其论文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十一条应以科研为主,可结合课题研究,在导师的指导下最多每学期选听本院部1-2门专业课程(所修课程,不出具正式课程成绩单,如果需要,访学结束时由导师向人事处提出,由人事处出具听课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访学期限一般不能变更,不延长访学时间,也不提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由选派单位出具公函(因病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说明情况,并征得所在院部指导教师及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之后方可办理延期或提前离校手续。中途退学者不退访问学者费用。

第十三条访问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校教师所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系部的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访学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二周以上须经人事处批准,请假超过四周者必须终止进修。

第五章 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

第十五条国内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我校导师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接受院系承担。若自选研究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国内访问学者的科研成果,由我校出资的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单位署名原则上应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自选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工作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

第六章 生活待遇及费用

第十七条国内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及医疗费等均由选送单位负担。我校接受单位可根据其职称及工作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费人民币暂定10000/*年。访学时间不足1年的,可按1000/月标准收取。访问学者缴纳的进修费按学校规定比例上缴学校及划拨接受单位和学校相关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国内访问学者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用由选送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退费规定

1.入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者,退还进修费的90%。

2.入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者或入学后私自退学者,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3.因各种原因取消访问资格者,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七章 考核及结业

第二十一条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工作结束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工作考核表》),导师应对其科研及论文、在校期间表现的评语,并分别交给具体接受单位,科研处,人事处和访问学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国内访问学者在进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由指导教师负责在其工作考核表上说明情况。

1.经考核,评价等级确定为不合格者;

2.进修期间严重违犯国家政策法规或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3.访问期间无故中断学习和科研工作达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原定学习和工作计划者。

第二十二条国内访问学者访问期满后,放假前的半月内,可凭《工作考核表》和工作证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对完成访问任务的访问学者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颁发《访问学者证书》。对尚未完成访问任务的访问学者,视为一般科研进修,学习期满不予发放证书,可发放一般进修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校各学院及专业接受课程进修人员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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