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贸院办〔2012〕55号,2012年4月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内涵建设,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资助的范围
为帮助新进高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本计划主要资助进校工作不满两年,任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独立承担过教学科研项目的在编在岗青年教师。
二、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道德,立足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发展潜力,有投身教学、科研志向,能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本学科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4.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的一线教师。
5.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再列入本计划。
三、申报与选拔程序
1.资助计划每年申报、选拔一次,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执行。
2.本计划采取项目资助方式,共分为教学和科研两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考核评价体系。青年教师根据自己岗位和发展需要,选择申报其中一类。
3.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本人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须为申请人配备责任心强、教学科研能力强的教授作为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将《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人事处。
(2)部门审核推荐。部门根据申请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核推荐。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进行初步资格遴选。
(4)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情况进行评审。
(5)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将申请人的综合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人事处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送市教委审批。
四、培养资助措施
1.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各单位要为入选的培养对象选派一位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辅导入选教师在培养期间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具体指导要求和考核评价由各单位决定。
2.资助计划的培养期为2年,给予入选者一次性资助经费2至5万元(其中:专职导师指导费5000元)。学校通过各种形式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3.入选教师需参加市教卫党委、市教委组织的党校培训。
4.对出色完成任务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师,将授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指导教师将授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在职务晋升和评先评优时给予一定倾斜。
五、实施管理
1.资助计划实行学校、学院(部)二级管理机制,以学院管理为主。
2.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制定详细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制定培养计划及实施项目的方案,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支持培养对象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3.人事处负责将批准项目和相关经费额度通知财务处立项拨款,并报科研处备案。经费采取分阶段划拨原则,首次下拨80%的项目经费,待项目考核合格后,下拨其余20%项目经费。
4.培养对象应将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科研方面,不符合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的,学校将中止下拨经费的使用。对于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停止下拨剩余经费,在单位的申报名额将予以下调。该教师当年不得被评为优秀或其他奖项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当年不得申请校级和教委级项目。
5.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应认真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意见和结果、《总结报告》等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备核。
6.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培养对象,学校将及时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并报市教委。
六、附 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