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13〕125号,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为使青年骨干教师能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学校决定实施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每年选派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
一、选派范围和条件
本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已列入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1.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由市教委委托的实施机构上海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本人意愿选配,一般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
2.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一般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3.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教师负责制。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定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选派程序
学校根据计划启动选拔推荐工作,主要程序为:
1.学校公布计划
学校安排公布年度公派访学资助计划。
2.个人申请
个人根据学校资助计划,自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3.部门审核推荐
部门根据学校和部门的计划,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推荐,材料报送人事处。
4.学校审核
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5.专家评议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6.公示
学校对所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公示。
7.学校审批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派出人选。
8.报市教委复核备案
学校将审核确定的人选报市教委复核备案。
9.派出
通过学校审批的人选,自行联系访学事宜,并经部门批准开展访学。访学人员派出前应服从学校和部门安排,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
四、经费资助
1.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
不脱产进修人员: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保持不变;
脱产进修人员:国家工资全额发放(车贴除外);校内津贴不予发放(房贴除外)。
2.访学补贴
脱产访学人员,学校参照教师所聘岗位等级和类型的校内津贴标准发放访学补贴。不脱产访学人员由所在部门通过工作量安排调整或使用部门队伍建设经费予以补助。
3.访学费用
(1)访学培训费:全额报销。
(2)住宿费:脱产住宿人员,报销总额上限为4000元,低于4000元的实报实销;不脱产人员住宿费用自理。
(3)交通费:外地交通费报销总额上限为3000元,本地交通费按实际访学时间每月报销不超过200元,实报实销。
五、考核与管理
1.入选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违约责任。未与学校签订教师培训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2.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认真撰写访学成果总结报告,报人事处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每学期末访问学者应向部门和学校书面报送年度学习总结和研修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至少在本专业的CSSCI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
5.访学期间应自觉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完成访学计划。违反接受单位管理制度受到通报批评的或不认真履行访学计划的,访学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停发访学补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学校视访学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发放访学补贴,并对访学考核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人员,学校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的访学补贴,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学校培训项目和各级奖励的资格。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