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长直接聘任副教授实施办法

索取号:102730301000-2017-0097发布时间:2017-07-27浏览次数:288

(沪经贸大办[2015]109号,201572日起施行)

为满足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需要,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201468日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议,同意授予校长直接聘任副教授权限,并给予相应名额。为实施该决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任名额

根据实际需要,授权校长可以在每年2名的限额内直接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

二、申请和聘任的基本条件

校长直接聘任副教授的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具有很大的学术发展潜力的;

3.在国际学术领域有很大影响力的;

4.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所必需的特殊人才,包括合同制科研人员、协议年薪制人员等;

5.作出其他重大贡献或者取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的。

三、聘任程序

1.部门教授委员会推荐

所在部门的教授委员会应当对拟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2.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人事处报校长审批。

3.校长审定

校长根据权限,审核并确定拟聘名单。

4.公示

学校将拟聘任人员材料进行公示。

5.签订聘任合同

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6.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人事处将拟聘人员的材料报送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人保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聘任合同

1. 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聘任合同应当包含岗位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待遇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其他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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