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贸院人〔2005〕194号,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4-2010年发展规划》和校党委《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及学校《关于做好师资队伍培养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
教师国内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的目标为:全面提升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拓展教师的学术视野,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提供一支素质优良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二条 培训类型
(一)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业务进修、访问学者、学术交流和博士后培养等类型。
(二)岗前培训由学校委托人事处拟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衷教育事业,安心学校的本职工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教师培训内容须与所任教专业相一致,须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相一致;
(三)教师申请培训批准的条件必须是纳入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符合学科建设需要。
(四)上年度岗位任职考核必须是称职(含称职)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培训期间的岗位职责和培训任务。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由学校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计划由各部门负责。培训额度由学校根据各部门的计划进行审批。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内容、各部门拟派送的培训名单或培训人数、费用支出类型(即学校或部门或个人承担)等。
(二)每年10月,各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教师培训计划,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将各部门的培训计划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将审批通过的培训额度下达各部门。经批准的培训计划额度不得随意变更。
(三)各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在计划额度内决定具体培训项目和参加培训的人选及人数,并将结果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培训管理
(一)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的管理按照以各部门管理为主,以人事处管理为辅的原则进行。一般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按需培养,注重实效,根据学校财力的实际状况,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二)凡参加国内在职培训二个月及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教师进修协议,该协议书一般由三方签订,即学校、被培训教师所在部门、被培训教师。该协议书作为录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用。凡参加国内在职培训二个月以下者,人事处将培训内容和费用支出情况登记入册。
(三)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训项目、地点、期限,三方各约定的培训费用支出责任,培训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培训时间为二个月及以上者,培训后服务期为二年,违约金的设置将依据沪府发(2003)4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沪人(1998)141号《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服务期内离校的人员须按照培训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参加不脱产的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可享受校内同等人员的待遇;全脱产的在职培训,保留基本工资,即国家工资(含30%津贴)和上海职务津贴,并视离岗情况酌情进行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和考核。
(五)培训结束后,被培训教师持报销凭证到人事处登记入册,填写报销单,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第六条 费用报销
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学校经常性预算中的教师培训项目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以及各部门的教育高地建设、科研高地建设经费等。
(一)在学校计划额度内的专业进修费用由学校教育培训项目及各部门教育高地建设、科研高地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报销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由各部门从其他经费中支出;博士后培训经费由各部门根据教育高地建设、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科研项目或教师个人科研经费中支出。
(二)培训费用的报销均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本实施办法的操作要求,由各培训经费项目的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人事处协助办理,财务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和支付。
第七条 附则
(一)教辅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