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贸院人〔2005〕194号,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4-2010年发展规划》和校党委《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及学校《关于做好师资队伍培养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培训目标
教师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工作的目标为:拓展教师的视野,增加教师对外交流的能力,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第二条 培训类型
出国(境)在职学历学位培训和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两种类型。
(一)在职学历学位培训是指出国(境)博士学历学位培训。
(二)在职非学历学位培训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课程进修、校际交流访问学者、专业研讨、学术交流及博士后培养等。
第三条 派遣方式
出国(境)派遣方式有两种:
(一)学校选派。本培训类型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出国(境)参加的业务培训,包括学历学位培训和非学历学位培训。
(二)自主申请。本培训类型是指在职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的“培训条件”要求到国(境)外进行学历学位(获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培训和非学历学位培训。
第四条 培训条件
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的教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衷教育事业,安心学校的本职工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本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含教师系列的双肩挑干部和辅导员),重点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骨干教师,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须被列为当年学校在职学历学位培训的对象;
(三)教师培训内容须与所任教专业相一致,须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相一致;
(四)被培训教师上年度岗位任职考核结果必须是称职(含称职)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培训期间岗位职责和培训任务。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学校选派
1.国外在职学历学位培训: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培训计划,决定人选。
2.中外合作课程进修: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提出培训的内容、时间、拟选派人数等,上报学校领导批准,然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培训名单。
3.校际交流访问学者:学校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组织相关部门推荐,然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业务进修和学术交流:学校各部门根据教育高地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和专业研讨或学术交流的具体通知,向人事处提交培训计划,由人事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候选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部门的推荐意见确定派遣人选。
5.博士后培养:各部门根据教育高地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培训条件”的要求,向学校人事处推荐合适的人选;由校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候选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部门的推荐意见确定派遣人选。
(二)自主申请
1.个人向相关出国留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交人事处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并由人事处在《选拔简章》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统一寄(送)至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
2.个人持国(境)外接受培训单位的邀请函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之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然后由人事处将申请书上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申请人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实际工作表现、部门的推荐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获准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填写出国(境)培训申请表。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选派:学校资助学费、生活费及出国(境)往返机票。其经费来源为学校教师培训专项基金或教育高地建设、科研高地建设专项经费等。
(二)自主申请:自主申请培训的经费来源为出国留学基金、外方或校外其他经费资助和自费等。
第七条 培训者待遇
(一)学校选派
凡由学校派遣,明确以在职形式出国(境)接受岗位培训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就读期间保留其公职关系,继续发放国家工资,并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的交纳工作,除中止发放住房补贴和校内津贴外,享受同类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自主申请
凡参加自主申请出国(境)培训的教师,其本人在协助学校做好培训期间社会保险交纳工作的前提下,学校为其保留公职。
第八条 培训管理
(一)学校选派
1.凡参加由学校派送的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者,均须与学校签订教师在职岗位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的支出责任、培训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
2. 培训期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的服务期为:原协议剩余服务期+2年;培训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者,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的服务期为:原协议剩余服务期+4年。
3. 参加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的教师,须在完成培训后一周内到学校人事处和本部门报到,恢复相应待遇的发放。逾期一个月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调离(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学校支付的培训费+学校支付的工资福利)/
规定的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的剩余时间
(二)自主申请
1.凡参加自主申请的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的教师,在得到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批准之后到人事处登记,均须与学校签订教师自费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自主申请培训教师的服务期按原聘用协议的服务年限顺延。
2.自主申请出国(境)培训的教师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行解决。教师在国(境)外培训期间,国家工资暂停发放,不享受岗位津贴等所有薪资福利,被培训教师在出国(境)前须先行向学校财务处交纳出国期间的个人“四金”预付款。待培训结束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后,学校将在教师正式复职后的次月统一发放培训期间应该享受的国家工资。
3. 参加自主申请出国(境)在职岗位培训的教师,须在完成培训后两周内到学校人事处和本部门报到。逾期一个月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调离的,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学校支付的培训费+学校支付的工资福利)/
规定的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的剩余时间
第九条 附则
(一)教辅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国(境)在职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