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于2017年 6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校以对价方式(区别于接受赠与、政府划拨和调拨、交换等)有偿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家具、图书、房屋及教学、科研和办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标识、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管理类系统、使用许可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物资、工程、无形资产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物业管理、绿化、安保、医疗、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所有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以及其他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设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订采购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采购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方式包括电子集市采购、招投标和市场零星采购。
第六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各项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综合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正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采购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审定重大、复杂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
(四)审核确定学校的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名单;
(五)其它。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单位和部门经过批准或授权,可以在批准或授权及限额范围内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学校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采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均在本采购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之内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等属政府集中采购,由学校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内公布的实行协议供货的,从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无需经过招标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范围内实行定点采购的,从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3、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单价在固定资产登记标准以上的,或单价虽在登记标准以下,但单笔采购总价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属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达到招标标准的由招标管理部门)采购或授权申请采购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人”)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单价在固定资产登记标准以下且总价不超过一万元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可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采购,主要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根据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类别、性质、价格、批量和需求等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般分为:
电子集市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比价
单一来源采购
其它
第十七条 电子集市采购是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的采购(具体以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达到招标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办法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此种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进行的;
(三)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法律认可和学校批准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询价、比价采购是指未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又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某一供应商进行询价或对几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公开比较、择优采购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有下列情况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二)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三)附加合同或重复合同;
(四)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六)法律认可和学校批准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需从国外采购进口物资、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进口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需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具体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采购或授权采购申请人采购。
下列采购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授权后由相关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 图书、期刊、数据库等采购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二)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管理系统、网站建设等采购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三)工程建设、维修、装修等通过招标确定三至五家服务单位,服务期一般为二至三年。
负责基建工作的后勤综合管理处根据项目需要,在中
的服务单位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等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并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四)其它专业性比较强的标的采购,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或授权,可由采购申请人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需按照财务部门的安排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并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采购预算申请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申请人应通过OA系统提出采购申请.OA申请应提交采购请示和采购申请表,采购标的根据审计处要求需要审价的,还应同时提交审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采购申请人在提交采购申请时不能指定供应商,但有特殊需要的需经资产管理处授权或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人因教学、科研等特殊要求,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不在政府电子集市目录内的通用设备,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需根据学校确定的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采购专家库,根据相关采购需要聘请专家参加采购工作,重大、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采购,可组成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申请人和专家组成的采购小组,讨论并提出采购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上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采购均需要签订采购合同。凡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人民币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虽合同金额不满五
元但根据所购标的及采购情况确需签订合同的也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实施部门必须认真了解厂商的资信情况,包括其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资质状况、履约能力、签约人授权情况等,确认合同内容;采购申请人要负责确认所购标的权属状况、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确保所购标的符合采购目的和使用要求,使合同内容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负责签订,其中一份需交资产管理处备案。重大合同需经学校法律顾问修改。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或增加合同内容的,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采购申请人须确认变更或增加的合同内容,并经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六条 对于涉及到含有安装、调试、施工等内容的标的,采购申请人应确定具体负责人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一般应一式四份,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采购申请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根据情况和需要可增加份数)。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采购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三十九条 采购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交付时,应根据合同、发票进行验收,物资设备应当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验收工作由采购申请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由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申请人采购的物资,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二条 采购申请人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办理支付与报销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未按本办法及相关程序进行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采购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