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5〕209号
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校各部门:
经2015年6月13日及10月20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沪贸院办〔2011〕11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4〕75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沪贸院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完成学术委员会规定的任务,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为单数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组成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规划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科(相关学科)负责人。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建议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核定各单位专技岗位结构编制;
(四)制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对拟引进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评议;
(六)校内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学科组组建及专家遴选;
(七)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的学术评价;
(八)对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有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委员会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2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决定或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其他事项,同意票数须达到应到委员的1/2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投票只公布结果,但不公布票数。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对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人员的评议。如投票表决时不回避,则对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进行的评议表决必须满足(同意票数-1)/(应到委员人数-1)≥1/2条件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会议议题涉及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经主任委员批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参加。对相关材料有疑问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涉及人员本人解答。
第十六条 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公示期及异议期的,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复议条件为:学术委员会要求;或经学术委员会授权,1/3(含)以上委员会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将委员会会议通过事项或会议决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备案,并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