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沪人社医【2014】7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根据校门诊部的性质、工作范围和医疗需要,由药库工作人员按时编制药品订购单送门诊部主管审批后,统一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网络采购。
二、药品种类以市医保局《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如临床医师要求新增品
品种,应先填写新药采购清单,经药品采购小组成员全体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门诊部药品由药库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能自购、自制、自销。
四、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供药方必须具有三证(工商经营许可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进口药品方,须具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购进药品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回扣。药品经营单位的费用直接与校财务处进行费用结算。
六、建立健全可靠、通畅的药品采购网络,保证临床用药的需要。
注:门诊部药品采购小组成员为:门诊部主管、药库管理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一名临床医师。
校门诊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