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索取号:102730406002-2018-0001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校体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在“三元一体”教学模式的指导下,逐步形成了多个项目的体育俱乐部。为了保证体育俱乐部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俱乐部是指经体育部认可并纳入统一管理下的课程化的各项目体育活动组织;

第三条:体育部群体教研室负责对各体育俱乐部进行具体的管理、审查、协调、奖励等相关工作,教学教研室负责体育俱乐部的课程化的各项工作,包括课程化资料审查、课程安排、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四条:各体育俱乐部由指导教师向群体竞赛教研室发起申请,经体育部审查,根据部门发展需要,经表决同意后,纳入培育体育俱乐部,经一学期的培育,在答辩通过后纳入课程管理,指导教师按照36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可以是本校教师也可是外聘教师,但均须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五条: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体育俱乐部的组织、俱乐部的机构设置、俱乐部章程的制定和调整、俱乐部各种管理办法的制定及调整、俱乐部成员的选退课、俱乐部队员的考核、俱乐部赛事运作、俱乐部的日常管理、俱乐部的宣传等所有工作的安排,具有对该俱乐部的管理权;指导教师需每学期第一周上交工作计划,明确学期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以便检查,学期结束后上交工作总结与宣传汇总材料;

第六条: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特点和成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好俱乐部的运作方案,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体育部领导,共同处理;

第七条:指导教师不得擅自带领体育俱乐部代表外单位或团体参加比赛及其他社会活动,未经体育部同意私自外出后果自负,经查实后将取消体育俱乐部的指导资格;经部门同意,体育俱乐部可以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项比赛,须遵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要求;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在每一、三学期的第五周;二、四学期的第三周前,完成俱乐部会员的确定,并把抵体育课人员名单上报至教学秘书处,第六周名单报教务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告知,在学期结束前根据教学要求完成俱乐部成员的考核和成绩登录;

第九条:指导教师不能以任何方式从参加俱乐部的学生处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俱乐部的赞助费、公共费用中获取任何费用。如发现,取消该俱乐部指导资格。

第十条:部门教师原则上仅限指导一个体育俱乐部,俱乐部培育期按照18学时进行工作量统计,每个俱乐部最多培育2个学期,培育期俱乐部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40人为宜,俱乐部会员培育期原则上不纳入课程;

第十一条:各体育俱乐部的开展需完成以下工作:1.每学期有开、闭幕式;2.有专门的网络宣传手段(如公众号等);3.有至少一次的新闻稿;4.学期开始前有活动计划;5.学期结束后完成学生的成绩等工作;6.学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资料汇总(含封面、目录、章程、组织结构、赛程、赛果、宣传工作、各类总结等)7.会议、技术指导、讲座等每学期不少于15次,并做好指导记录,在学期结束上交。如未完成,则取消体育俱乐部指导资格。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体育俱乐部的会员仅限在校本科生,暂不接收留学生、研究生、函授生等,更不得接收校外人员进入体育俱乐部,会员必须以某个学院为单位注册,会员注册须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体育俱乐部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有意向加入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参加某个项目的体育俱乐部,一经确定的会员,须严格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和相应体育俱乐部的章程及其他要求,违纪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受到警告、处分、开除等处理;

第十四条:体育俱乐部的会员不得以体育俱乐部的名义私自组织或自行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外出参加活动需提前申报并经同意后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安全参加;

第十五条:会员可以在多个体育俱乐部同时注册参赛,但只能在唯一的体育俱乐部进行抵课申请;

第四章  组织运作

第十六条:体育俱乐部的运作必须以团体的形式开展活动,会员必须注册在某一团队中;

第十七条:体育俱乐部场地的使用应相对固定,在学期开始时确定场地的使用时间,除非有重大活动或变动,经体育部群体教研室同意并协调后,变动场地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体育俱乐部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俱乐部的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体育俱乐部应根据需要进行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负责对体育俱乐部的运作进行具体安排和执行;

第二十条:体育俱乐部如需体育部进行体育器材的配备,应提前申报,由后勤统一安排或购买,使用后及时归还,易耗品则做好出入库记录,确保体育器材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体育俱乐部实行课程化管理模式,俱乐部成员须根据各俱乐部的章程、管理办法以及考核办法完成俱乐部的活动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联赛类体育俱乐部(足、篮、排、乒、羽、网、龙舟、射艺、冰壶等)的各院队队员(最多12人),经理(最多1人),管理层(最多6人),裁判(仅限篮球和足球,因裁判也有体能的锻炼和要求)可以将其活动视为体育课堂学习和课外锻炼;非联赛的俱乐部。各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只能根据工作量计算为相应的晨跑次数,仍需参加正常的体育课学习。自主活动性体育俱乐部则根据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和实际情况,由体育部群体竞赛教研室给出建议名额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单项体育俱乐部的会员人数应在60人或以上,但不超过120人,其中大一大二抵体育课人数应占80%以上,即抵课人数不少于48人。

第二十四条:体育俱乐部的运作经费由体育部整体配套和管理,对以体育俱乐部名义获得赞助费、活动费等资金的俱乐部,应用于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和奖励,由体育部统一管理,教师和学生不得私自开设账户自行进行管理,如发现私自管理和使用经费者,取消该体育俱乐部各项资格。赞助费的使用,由俱乐部支配70%,剩余30%由体育部统筹用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体育俱乐部的会员考核内容及比例相对统一,其中耐力素质20%,专项80%,专项部分的考试根据各自项目的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所有体育俱乐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学生费用。各体育俱乐部需严格划清与同类型、同性质收费社团的界限,凡收取学生费用的各类社团不得在同一学期内纳入同类体育俱乐部;凡在收费社团注册报名的学生不得在同一学期加入同类的体育俱乐部活动。

  

  

  

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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