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7年6月21日颁布实施,2018年12月12日经校长办公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校以对价方式(区别于接受赠与、政府划拨和调拨、交换等)有偿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家具、图书、房屋及教学、科研和办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标识、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管理类系统、使用许可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物资、工程、无形资产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物业管理、绿化、安保、医疗、咨询等
服务。
第三条 学校所有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以及其他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设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订采购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采购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施对学校各项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综合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监察处、教务处等部门正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采购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审定重大、复杂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
(四)审核确定学校的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名单;
(五)其它。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单位和部门经过批准或授权,可以在批准或授权及限额范围内实施采购。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学校和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采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报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采购类型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特殊采购、应急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目录之内或限额标准之上货物、服务、工程和无形资产的采购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电子集市采购、定点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除集市采购以外,属于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学校委托入围的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规定程序,线上策划电子采购流程;属于报建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按照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建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下,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货物和服务类2万以上或工程类5万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达到招标标准的由招标管理部门)采购或授权申请采购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人”)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学校委托入围的招标代理公司遵照法定流程组织线下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采购或授权采购申请人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根据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类别、性质、价格、批量和需求等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三方磋商、三方比价、校内单一来源、网上商城、延伸采购以及学校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特殊采购,是指因性质特殊无法实施招标,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包括合作办学、特殊行业、保密项目等;科研外协、著作出版、电子资源订购(根据用
户帐号数量、按年支付使用费)、教学课程服务(根据课程
内容、按年付使用费)、会展会务、委托宣传、委托培训等。
第二十条 特殊采购在不违背学校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详细说明具体情况,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特殊采购。
第二十一条 应急采购,是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实施招标,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包括突发水、电、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等;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海市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采购可在口头报请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实施采购,然后再按照规定流程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属零星采购,可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需从国外采购进口物资、无形资产和服务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进口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请人按照“归口管理、集体决策、科学论证、合理定价、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采购事项的真实
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需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具体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采购或授权采购申请人采购。
下列采购经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授权后由相关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图书、期刊、数据库等采购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二)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管理系统、网站建设等采购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三)工程建设、维修、装修等通过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负责基建工作的后勤综合管理处根据项目需要,在入围供应商中通过三方比价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并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四)其它专业性比较强的标的采购,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或授权,可由采购申请人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需按照财务部门的安排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并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采购预算申请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人一般应当通过OA系统提交采购
申请和相应的附件材料。
第三十条 采购申请人在提交采购申请时一般不能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购申请人因教学、科研等特殊要求,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不在政府电子集市目录内的通用设备,需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申请需根据学校确定的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采购专家库,根据相关采购需要聘请专家参加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采购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要负责确认所购标的权属状况、技术指标、性能特点和系统功能,确保所购标的符合采购目的和使用要求,使合同内容准确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人负责签订,其中一份需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严格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增加合同内
容的,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采购申请人须确认变更或增加的合同内容,经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到含有安装、调试、施工等内容的标的,采购申请人应确定具体负责人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一般应一式四份,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采购申请人和供应商各执一份(根据情况和需要可增加份数)。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和采购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四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工程、无形资产和服务交付时,应根据合同、发票进行验收,物资设备应当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验收工作由采购申请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
第四十三条 由资产管理部门作为采购申请人采购的物资,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四条 采购申请人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处的要求办理支付与报销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未按本办法及相关程序进行
采购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采购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