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性教师队伍的要求,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权利和职责
(一)导师权利
1.根据本人的学术科研水平及指导研究生数量享受学校发放的研究生导师津贴。
2.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3.获得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信息,包括研究生姓名、毕业院校、本科或大专所学专业等。研究生院必须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导师提供。
4.决定是否批准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5.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6.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等人选进行推荐。
7.向有关学院、研究生院和学校提出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建议,包括对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等等,并得到有关方面回答。
(二)导师职责
1.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和学校与培养研究生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守学校的师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导师要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爱国主义观念,帮助他们树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品德修养。
3.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原则,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兴趣,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提高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他们树立奋发进取、勇于创新的学风。
4.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判和修改,但成绩一经确认登记,不能修改。
5.组织研究生参加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研究,结合研究生所参加的科研项目,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督促研究生按照研究生院制订的论文撰写流程表上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论文。严格指导和审核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开题和写作,认真负责和把握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6.审定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成绩考核,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7.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努力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二条 导师资格
(一)导师资格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申请成为研究生导师:
1.师德高尚、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科研成果突出(科研成果认定参照学校副教授评审条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凡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申请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新申请人员年龄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3.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确定。
(二)导师资格申请程序
导师资格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教师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填写并打印申请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推荐意见;
3.研究生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5.由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聘书;
6.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申请程序与在职导师相同。
第三条 导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
(一)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导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制度。
(二)研究生和导师,有正当理由均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但需以下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2.导师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指导所带研究生或转由其他导师指导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并重新安排合适的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导师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一)对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应暂停其导师资格,由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其他导师指导其未毕业的研究生。
(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导师资格予以终止:
1.导师本人严重违章违纪;
2.导师本人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3.在学位授予的质量评估中,发现研究生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导师负有重大责任;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连续二年有异议或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有异议,研究生院送交另一学校另一专家再次“盲审”有异议者;
5.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累计二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6.离退休后未返聘的;
7.因体弱或其他原因而难以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导师资格被终止者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给该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当事人若对导师资格被终止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导师的退聘与延聘
(一)研究生导师调离本校,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可以由其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转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三)导师的退职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同。研究生导师达到退休年龄的,从退休次年起停止带新的研究生。
(四)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延聘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研究生毕业为止,也可由所在学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