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审计处、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及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任组员,具体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由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总人数,以及学院数量、本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学院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分配(名额1)+按生源结构分配(名额2)
名额1=(学院在校生人数/全校在校生人数)×市教委下达名额×60%
名额2=(学院中西部生源在校生人数/全校中西部生源在校生人数)×市教委下达名额×40%
第十一条每年由学校结合当年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调整各学院实际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别在3月和9月。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及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年级(或专业)组成民主评议小组,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结合学生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
(一)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负责审核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推荐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
(二)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审核通过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终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
(一)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上报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等额评审通过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及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六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消享受当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发生以上第(三)种情况的,情节严重者,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