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减免学费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申请;
(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审中重点向老、少、边、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学生倾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审计处、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及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本校减免学费评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减免学费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减免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减免标准。
(一)孤儿或烈士子女,学费全额减免。
(二)学费标准高于10000元的,减免学费5000元。
(三)学费标准不高于10000元的,减免学费25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孤儿或烈士子女;
(五)经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家庭;
(六)来自老、少、边、贫困地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七)家庭遭受意外灾害,造成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章 减免程序
第八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个人申请。
(一)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批表》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
(三)学生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减免评审。
(一)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档次,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筹审核,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学费减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 公示无异议后,学费减免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当年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取消享受减免学费的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发生以上第(三)种情况的,情节严重者,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年级学生有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学费,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