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
第四章 评定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第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各学院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 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 )
第十二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在线申请—奖学金申请并提交《**年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辅导员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至学院。
(二)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审,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在线填写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拔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学生进行等额评审,通过最后获奖名单,并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线填写学校意见,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市教委。
第十六条 在开展评审中,对服从国家需要,积极参加服兵役、支援边困地区等活动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