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20﹞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辅修专业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条 辅修专业按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毕业生,由教务处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修读本校辅修专业且经审查可以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⒉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1.5;
⒊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五条 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辅修专业可延长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一致。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