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沪经贸大办〔2019〕264号)
(本办法自12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对外贸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审议、评定和咨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章程》工作职责权限中所包含的事宜。
二、议事原则
(一)全局原则:学术委员会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片面地代表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
(二)公正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
(三)保密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四)回避原则:凡审议或评定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三、议事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全体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确定。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委员的意见。
(六)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审议事项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表决投票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数2/3(含),同意票超过参与表决的委员1/2(含)为表决通过。
(七)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建议须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专职秘书担任。
(八)对已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复议。
四、秘书处职责
(一)受理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审核议题或事项。
(三)汇总符合规定的议题或事项上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审定。
(四)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并随附所需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相关材料。
(五)起草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备案或归档。
五、经费安排
(一)学校每年编制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二)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分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支出应当从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学术委员会不得向委员及专职秘书支付津贴或劳务费。
六、本办法自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