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沪经贸大办〔2019〕277号)
(本规程自2019年12月16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设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以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为原则,以促进我校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健康发展为目的,以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治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为职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我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和学风维护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还可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之外成立独立工作小组,开展校学术道德方面的相关调查工作。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将审议通过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员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委员由治学严谨、办事公正、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我校在职学者和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从校内不同学科知名学者中推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任期四年。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免去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树立学术风范,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和规范学术道德;
(二)调查研究学校学风和学术纪律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三)制定和完善学校学术风气、学术道德和学术纪律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风气和学术纪律的维护工作;
(五)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风气和学术纪律的维护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程》规定独立开展学术纪律调查及学风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开展本部门相关学风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规则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加强学术道德规范规定》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风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作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