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沪经贸大办〔2019〕278号)

索取号:102730105000-2020-0029发布时间:2019-12-26浏览次数:25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沪经贸大办〔2019〕278号)

本规程自20191216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委员人选由校领导推荐和教学单位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分管教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按照该委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师育人事业,师德修养好,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厚造诣,学术水平高;

(三)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教学能力强,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五)学校在岗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整体规划、政策制度有咨询、指导和审议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工作有监督职责:

(一)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规划、教学制度建设等重大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改革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三)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四)指导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估工作,对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认定教学事故。

(六)讨论和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通过教务处予以安排。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教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原则上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须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但不公布票数。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提出异议,可根据情况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复议条件为:学术委员会要求;或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三分之一(含)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意。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将通过事项或会议决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备案,并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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