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二级学院;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和各类短期项目国际学生(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的来华学生)。
第四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及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留学生(学历、非学历)工作归口管理单位,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兼具留学生培养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双重职能,负责全校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与社区办协同做好住校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统筹进行奖学金生的生活费、保险费、住宿补助发放等。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留学生工作的协同管理单位。各二级学院为留学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留学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外事处、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
第七条 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留学生发展规划,拟定招生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报留学生办公室,并协助留学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及录取资格复核等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培养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工作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事务,接受留学生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配备面向留学生的辅导员并制定相应的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留学生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落实招生任务。各培养单位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积极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审核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留学生学历生招生计划每年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共同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相关培养单位制定后报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留学生办公室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培养单位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及必要的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协助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优先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协议交换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留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培养单位积极拓展与国外高校的各种长短期合作项目,鼓励教师发挥自身在学术上的国际联系和影响,积极推荐符合招生条件的国际学生选择就读我校。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举办各类涉外教育项目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报批。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以及本单位专业优势和特色,结合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专业培养方案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并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定期加以修订。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培养方案安排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修读计划。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对于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留学生也需实施规范的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及考勤记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组织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以及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和自费学历留学生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加以规定。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规教育。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管理。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详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管理。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住宿管理。学校提供留学生公寓。留学生住宿学校公寓应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健康管理。留学生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管理。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
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留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其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报留学生办公室共同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收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信息管理。学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