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学校及教师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指受企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以市场方式委托的各类基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有关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科研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我校教师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进行课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书面合同。 此合同原则上应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和科研成果奖的申报权等权利。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合同与学校另行约定知识产权和转化收益等的分配。 第五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必要时可申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交学院(所)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登记,涉及国际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学院(所)会同国际交流处共同审核,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课题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未经学校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如产生法律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学校科研系统新增横向项目,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项目信息及预算等内容。并将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及经学院(所)审批的预算表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案。经科研处系统审核后,该项目正式立项,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款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财务处、科研处进行管理和监督。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开设单独经费账号,专款专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科研系统中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文档。 第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系统中提交结项申请,上传结项材料,并将项目研究成果或委托方的结题证明等材料交科研处存档,科研处根据提交的材料完成系统审核,该项目视为结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考核办法核定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应在科研系统中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科研处进行审核。非项目组成员不能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财务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暂不收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8)3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