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绩效支出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的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各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有“绩效支出”预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其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的项目组成员。
第四条 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设立单独经费账号,实施专户管理。
第五条 绩效发放根据项目研究进展、经费到账情况分次发放。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发放绩效额度为已到账绩效经费的50%。项目通过验收并顺利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可全额发放剩余绩效额度。考核“不合格”或中止的项目,其剩余绩效额度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学校其它科研活动。
如有特殊情况,则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情况进行个别申请和调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分配表》,报科研处审批后,按照学校劳务费发放流程进行发放。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剩余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 如上级政府部门对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则学校按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其它科研项目如有绩效支出预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7)40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