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学术专著
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要求,鼓励我校教师努力推出具有学术传承创新价值的精品力作,形成品牌专著系列,同时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后期资助,冲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优秀学术成果。所申报成果须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优秀学术专著,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资料汇编、软件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者应是书稿著作权所有者,且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须提供两位正高职称专家推荐意见。
第四条 申报的成果需有较为清晰的大纲,且完成50%以上;
第五条 书稿须与本人教学、科研方向一致,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社会价值,能够产生高水平、高质量的精品力作,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已得到任何单位或部门研究资助和出版资助的成果;
2、申请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已出版的成果或已出版成果的修订本,或与申请者本人出版著作重复10%以上;
4、以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的成果。
第七条 获得资助后出版时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作者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资助与出版
第八条 科研处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遴选优秀学术专著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每年遴选5-8本专著,研究周期为两年,资助金额为3-5万元/项;
第十条 学校协调安排出版社并且资助出版费。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申请人获批立项资助后,科研处、学院与其签署考核协议,主要考核目标如下:
1、获得资助两年内,完成20万字以上的专著并且出版;
2、若资助期内,成果满足国家社科后期资助申报要求,须申请国家社科后期资助;
3、申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著作评选及奖励办法》(沪经贸大办[2016]268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实施办法》(沪经贸大[2016]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