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常设科研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

索取号:102730501000-2021-0020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57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常设科研机构

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学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非常设科研机构对学校学科建设、智库发展的支撑、推动作用,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常设科研机构,专指校内跨学科组建或依托学院、研究院所等二级单位组建的、不独立设立行政建制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非常设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特色科研团队,集体联合攻关,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有利于提高我校研究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充分发挥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通过对非常设科研机构的培育和扶持,争取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在条件成熟时升级为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校级非常设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与依托单位共管,科研处是校级非常设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常设科研机构的申请设立、考核检查、警告撤销等事项;校级非常设科研机构应依托学院、研究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运行,依托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院级非常设科研机构,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非常设科研机构的建设任务是:

(一)整合学科优势,争取科研资源,推动科研可持续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

(二)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与政府企业合作的平台,服务地方和国家经济建设;

(三)构建学科交叉研究平台,促进校内外的科研合作;

(四)积极参与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研成果面向区域转移转化;

(五)定期开展学术会议、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应至少保证一次。

第六条 非常设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领域应属于学科前沿研究领域、国家或地方发展急需的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有利于提升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目标;

(三)有高水平学术造诣和管理能力的带头人或负责人,及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骨干团队;

(四)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章程制度,接受学校归口部门和依托单位的领导管理;

(五)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持续承担有科研项目任务及经费来源;

(六)同一研究方向的非常设科研机构原则上设立1个,同一位教师原则上担任1个非常设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优先设立已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以一定形式获取资助的负责人申请的非常设科研机构。

第七条 前缀校名的校内非常设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对校级非常设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设立申请书及论证报告报送校科研处;

(二)由校科研处进行初审,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批准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成立的校级非常设机构在科研系统中完成注册;

(五)校级非常设机构批准成立后,统一命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院//中心”等,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成立前缀学校校名的研究机构。

第八条 前缀学院名称的校内非常设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对院级非常设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依托单位同意设立的,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依托单位意见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校级非常设机构须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人应是依托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领导研究机构相应的学术水平与组织管理能力。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名,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审议后聘任,提交科研处备案,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学校,应由依托单位提前向科研处申请变更机构负责人;未及时变更的,该机构不再保留。校级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如确因工作需要外聘的,被聘者须应在相关领域有所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或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日常建设运行由机构负责人所属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须提前书面报依托单位,征得同意后方可开展。需要上报学校审批的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布等重大活动,由依托单位签报科研处后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批准,同时应遵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协助负责非常设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制订设立方案和章程等;确定并检查非常设科研机构负责人的目标责任;检查、落实非常设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支持非常设科研机构的课题申报和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审定校级非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校级非常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对校级非常设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科研信息服务;提供其他相关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为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体制改革的要求,各非常设科研机构均应按科学研究规律,通过承担各类科研课题和开展各种科研活动,对本机构、学校其他单位和校外(包括国外)的科研资源进行整合,建立课题组负责人制和研究人员聘任制,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实行科研业绩考核制。


第四章 考核与退出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级非常设机构考核制度,校级非常设机构每个建设周期为3年。在建设周期届满时,由科研处对校级非常设机构的管理运行、团队人员结构、研究成果、社会服务、合作交流、经费支持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给出考核意见。

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进入下一周期建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机构,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由依托单位和校级非常设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机构直接做撤销处理。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事实及数据的研究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机构。

院级非常设机构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校级非常设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合作交流应以机构名义开展;校级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和所聘的研究员在开展学术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时,可以依托单位和校级非常设机构作为双署名。

第十六条 对考核周期内研究方向明确、运行态势良好、学术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校级非常设机构实行政策倾斜,进行相应的支持,并在申报重点研究基地时予以重点扶

持和推荐。

第十七条 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撤消:

(一)考核周期内,校级非常设机构负责人未有国家级课题立项或者入账科研经费少于30万(语言学、文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的入账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

(二)考核不合格;

(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失去设立条件;

(五)校级非常设机构负责人申请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常设科研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18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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