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重大学术活动资助办法
沪经贸大办〔2015〕238号
为加强对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举办高层次的学术讲座,创建浓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本经费资助范围为校各教学单位和科研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学术会议(报告会)政治思想正确,学术性强。举办单位具备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和会务组织能力。
(二)举办单位对于会议主题所涉及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国际、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有把握能力。会议有利于我校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三)学术会议能够邀请一定数量的国内外知名学者与会,除我校专家学者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会议交流论文外,能够征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其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论文。
(四)会议经费落实明确,能够保证会务及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资助额度
资助金额视会议的规模、时间及性质而定。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著名学者报告会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活动,须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和科研部门负责人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重大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一)举办国内学术会议(报告会),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1—2个月申请。
(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报告会),举办单位应按校国际交流处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同时向科研处提出举办申请。
(三)举办单位将申请表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资助经费及管理
(一)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每年由学校定额列入科研处的部门预算。
(二)科研处负责对各二级教学单位和科研部门举办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进行审批、经费管理以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统计。
第六条 学术会议(报告会)的筹备与组织
(一)举办单位应设立临时筹备机构,负责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活动、确定详细会议议题、征集评审论文、编辑出版论文集、制订会议日程和议程、提供国内外与会学者名单、会议筹备期间的对外联系工作以及会议期间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以及会议接待、礼宾、财务、宣传等等。
(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报告会)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做好政治、经济等方面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1)汇集、整理或出版论文集;(2)会后新闻报道;(3)于两周内将书面总结提交科研处;(4)应将相关的会议存档材料(如会议通知、批文、照片、、光盘、录音、录像、通讯录及会议报道等)于会后两个周内搜集、整理后存档。
第七条 行政管理
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负责本办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校科研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校财务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校国际交流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日常外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