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本校学生的资助和育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范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性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帮扶补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职技能培训补贴;
5、资助育人项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生活性资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至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复审,报学生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应届毕业生如确有身体疾病原因,家庭有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助学贷款,学生需完成所有学分并满足毕业条件,且品行良好,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至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复审,报学生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为学生进行贷款代偿。
第七条 学业帮扶及求职技能培训补贴:由各项目组提出申请,汇总至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复审,报学生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使用。
第八条 资助育人项目:学院或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制订项目方案和预算,报学生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使用。
第九条 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收回已下发或使用的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