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

索取号:102732020001-2021-0012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5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研究生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应届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原则暨评选比例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遵循“公开评审、注重全面、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第九条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申报优秀毕业生:

(一)研究生期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研究生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或拖欠学费;

(六)其他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具体权重一般为:思想品德20%,学业成绩40%,科研成果20%,社会实践20%。各项细化标准由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具体情况,自主设定评定细则。

第五章 评选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工部,负责全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奖评优工作组”),由学院领导、毕业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指导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组织和评选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报: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需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不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评奖评优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办公室。

第十六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并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评奖评优工作组对学院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对学校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被发现有任何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符的行为,学校可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程序是:评奖评优工作组向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办公室形成书面处理决定,由所在学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对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决定有异议,研究生有权在接到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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