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索取号:102732020002-2021-0017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3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本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更好地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市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审计处、宣传部、学校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及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任组员,具体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每生每年2000-4000,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其分为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获一等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获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各学院人数、生源结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等因素,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及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组成民主评议小组,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结合学生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奖助工作评审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初审,将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

 (一)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本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于每年1115日前,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上海市教委。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月(分十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期间,如遇学生休退学、入伍等不在校情况,国家助学金自动停发。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消享受当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发生以上第(三)种情况的,情节严重者,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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