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索取号:102730303000-2021-0001发布时间:2024-06-14浏览次数:260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工会、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其人选应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由校工会组织各单位推荐,报学校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四人,由工会和监察处负责人担任。上述人员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校工会和监察处负责。日常办公及受理申诉的地点设在校工会。校工会和监察处的工作人员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可就涉及到本人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不服;

(二)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不服或对工作安排不满;

(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不满;

(四)其他人事、劳动争议;

(五)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教职工应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事由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的申诉请求;

(二)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三)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四)申诉人已向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五)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六)其它不属于上述第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诉求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如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人应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与期限的要求,按期补正相应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6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参加调查的委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须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有关部门和证人应配合调查。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听证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举证、质证,必要时可请有关证人到场作证。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至少有七名委员出席,人数应为单数。申诉人可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指定一位委员参加听证会,其他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出席听证会时,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出席听证会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五)召开听证会须提前五日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听证会的组成情况。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事项有关联、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两天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确实需要回避的,可对听证会成员进行调整。

(六)在调查、听证的基础上,参加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进行集体合议;参加听证会的成员都有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不记名投票,由合议主持人当场汇总,并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如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或定性不准,或处理偏重,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或部门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式肆份,由参加听证会的全体成员签字,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签收。另报学校一份,留存一份。如通知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校内公示,其效力视同已通知到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向校长办公会议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考评、聘用争议调查委员会》的职能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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