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19〕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下称“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注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 指变更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 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 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 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注销 指名称、域名、标识、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消除的行为。
第四条 本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拟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资产处置进行统一领导。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学校讨论通过;
(二)审议重大、复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
(三)讨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其他疑难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评估、报批和具体处置。学校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超过报废期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物资、设备;超过摊销期限,需要注销的无形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限额参照上级文件规定的金额,账面余额在上级文件规定金额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将批复文件报市教委备案;超出学校自行处置范围和限额的,须按规定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处置的具体范围有: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以相关规定为准),且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或继续使用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或能源利用效益明显较低的;
(二)虽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经有关机构或专家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或者维修成本过高的;
(三)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四)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要求的设施设备,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六)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七)闲置或连续两年未达到购置可行性论证时填报的使用要求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流程如下:
(一)使用或管理人提出处置申请。使用人或管理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检查,确保拟报废资产账实相符后,提交报废申请单。
(二)申请报损、盘亏的,各单位、部门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使用(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人或管理人所在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和报废申请,清点、核对申请报废的资产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出具处理意见。
(四)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报废申单,清点实物,审核无误后回收。经回收的待报废资产统一存放于学校待报废仓库,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报废资产申请单进行审核。
(五)学校审批。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部门处置申请,在市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形成资产处置申报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残值评估。聘请评估公司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上级报批或备案。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处置或产权注销。
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询价、比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于批量的废旧电脑、空调、家具等通用性固定资产可采用集中回收处置;在回收单位对处置的物资设备回收之前,申请报废人应妥善保管,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
第十四条 财务处凭相关批准文件、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处置清单和核销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使用期限届满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资产登记及其申请相一致的资产,因非免责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半价赔偿。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或提前报废的,应参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等比例进行赔偿,恶意破坏、擅自处置的应当全额赔偿。
因上述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可以追究单位、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台风、水灾、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纪委、审计处有权对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进行监督、监察。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由学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27日制定
于2023年5月24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