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办法

索取号:102730101002-2023-0006发布时间:2023-10-30浏览次数: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遵照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是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从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委员人选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代表团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提出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评选教代会优秀提案;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答复落实等情况的报告;

(七)做好提案分类整理、登记编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一般应有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应围绕下列内容:

1.有关学校发展规划、一流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财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涉及本校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本校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或属于代表个人的具体问题不应作为提案内容。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教代会提案系统上提交;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二是案由,即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三是建议、办法和要求,即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审议标准

(一)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三)是否在教代会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之内;

(四)提案撰写是否规范,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五)附议代表人数是否达到或超过2人。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与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议后提出立案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提案,立案后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应并案处理;

(四)未被立案的提案,可转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处理;

(五)未被立案且未转为意见或建议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  提案分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提案直接分送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三)承办单位在接到分办的提案三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提案答复

(一)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并抓紧落实;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三)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教代会代表提案处理及反馈表上,送提案工作委员会,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章  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十七条  提案的归档

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安排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评优与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建立评优与表彰机制,开展教代会优秀提案评选工作;

(二)对获奖代表和单位,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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