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照章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校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和车辆。第四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将开挖、封闭或占用道路的地点、时间、期限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经会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会商后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施工或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立即修复路面,清除路障及消除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已经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施工,因情势需要,保卫处可要求暂时性停工,暂时性停工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不按道路标识标牌标志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的,由保卫处实行贴警示单、锁车、移车、禁止入校的处理;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本校师生应自觉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验证通过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后方可通行。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出入校门时,出示身份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入校,并必须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进入校园,由指定校门进出,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骑电动自行车入校必须悬挂号牌,必须佩戴头盔,在校内道路上非机动车禁止载人行驶。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机动车辆和行人。
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侧通行,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逆向行驶、互相追逐嬉闹;行驶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线内,所有车辆严禁停放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场所的门厅、走廊、出入口、绿化地、操场等非停车区域;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未按规定停放的,由相关部门安排搬离或拖移,以恢复交通及管理秩序。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不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
第四章 机动车出入管理
机动车进出校园须服从安保人员管理。
各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事宜,应书面形式报备保卫处,由保卫处统筹安排。
非校内车辆不得入校(特种车辆除外)。如确需进校,须提前1天经学校一网通办服务中心访客车辆进校申请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校。
外来货车、工程车、施工车辆应从学校大门进出。外来大型货车及工程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不得入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保卫处,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和指定地点停车。厢式货车出入校门须配合开厢检查。
出租车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需报保卫处同意后予以放行。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无牌无证摩托车和大功率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摩托车由指定校门进出校园,入校后应在统一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机动车行驶、停放管理
校内停车场、车库、临时停车点等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电动车(包含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统一安装的充电桩集中充电,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和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听从安保人员的管理。车辆在校行驶期间,若对行道树、道闸、架空电线、线杆、交通标识等各种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
校园内禁止无牌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安保人员有权禁止未注册车辆入校。
进入校园,机动车限速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保卫处派员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达处理。
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拨打120,由救护车先行抢救。
第七章 车辆注册登记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在编在职人员(含劳务派遣A、B岗)的私家车辆均需通过校园内网一网通办校内车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每人限办理1辆名下机动车,如非本人名下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保卫处将在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办理。
在校学生、校外人员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常驻社会企业服务单位每单位注册登记车辆数不得超过员工人数10%的机动车数量。
车辆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前可自行在一网通办车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续期手续。一年内车主可自行通过车辆注册登记程序更换车牌不超过3次,更换后原车牌自动覆盖。
第八章 违规处理
已注册登记的校内车辆,初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停车、驶车、充电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3次(含)以上的,由保卫处通报车主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将该车主名下车辆记入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不得进校,且三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车主重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未注册登记的校外机动车辆,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停车、驶车、充电规定2次(含)以上的,将记入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该牌号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当事人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物品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担。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未与保卫处会商的,保卫处可责令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说明。
对于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新购的机动车辆,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可凭工作证(校园卡)进出校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 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