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科研成果工作量
核算办法(2024)
(沪经贸大办〔2024〕1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科研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支撑学科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全面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专任教师、博士后等其他研究人员。
第二条 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标准为我校专任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业绩考评、科研绩效核算、晋升等过程中科研工作方面的评价提供依据。
第三条 根据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科研标准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年度登记,累计计算,聘期内有效。
第四条 各类科研成果须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有关单位明确规定一律不予署名作者单位的,须开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论文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表1 论文类科研成果记分标准
期刊类别 | 分值(分/篇) | |
中国社会科学 | 400 | |
经济研究 | 200 | |
A1类期刊 | 130 | |
A2类期刊 | 100 | |
B1类期刊 | 70 | |
B2类期刊 | 35 | |
C类期刊 | 25 | |
D1类期刊 | 10 | |
D2类期刊 | 8 | |
经管理工类学科(有列表目录的学科)国际学术期刊 (国际期刊G1板块) | 国际顶级 | 400 |
国际一类 | 250 | |
国际二类Ⅰ | 120 | |
国际二类Ⅱ | 90 | |
国际三类 | 60 | |
其他SSCI和SCI | 20 | |
其他未单列期刊目录的人文社科类国际期刊(SSCI) (国际期刊G2板块) | SSCI一区 | 120 |
SSCI二区 | 60 | |
其他SSCI | 20 | |
SCI期刊 (国际期刊G3板块) | 国际顶级(Nature、Science、Cell、PNAS),子刊减半 | 400 |
二区及二区以上收录 | 50 | |
其他SCI | 20 | |
A&HCI期刊 | 30 | |
EI期刊 | 10 | |
其他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报刊文章 | 5 | |
国内外知名学术会议公开报告学术论文 | 2 |
注:
(1)国际期刊和中文期刊等级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学术期刊目录》确定;
(2)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和统计学类学科国际期刊按照学校国际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表1中“国际期刊G1板块”)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再按SSCI、SCI分区认定科研工作量。如果学术论文类成果在SSCI或者SCI国际学术期刊发表,但是该期刊未列入我校国际期刊分类目录,科研工作量认定为20分/篇;
(3)数学、计算机类学科的国际期刊首先按照学校国际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表1中“国际期刊G1板块”)计算科研工作量。如果学术论文类成果在数学或者计算机类学科的SCI国际期刊发表,但是该期刊未列入我校国际期刊目录,按照SCI期刊分区(表1中“国际期刊G3板块”)确定科研工作量;
(4)经管理工类学科发表国际期刊的学术论文如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且具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发起,科研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认定学术论文的级别,提交认定的交叉学科学术论文成果,除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集体决议书面材料,还需要本专业校外两位以上高水平专家的成果推荐信;
(5)其他未单列期刊目录的人文社科类(法学、政治学、社会学、语言学、文学、马克思主义等人文学科)国际期刊按照SSCI分区(表1中“国际期刊G2板块”)认定科研工作量;若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校国际期刊目录中期刊的,按照学校国际期刊分类(表1中“国际期刊G1板块”)认定工作量,如果涉及到交叉学科成果,具体认定办法参照上面第(4)条;
(6)国际期刊学术论文的作者排序,均以论文题目下所列作者的实际排序为准;
国际期刊学术论文按照姓氏字母排列时,可视作“共同第一作者”,如果有两名以上我校教师的则平分该项成果分值。
国际期刊学术论文作者未按照姓氏字母排列时,认定实际排在第一位的作者为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视为“共同第一”作者。若在学术论文中有多个通讯作者,但未标注第一通讯作者,以排在第一位的通讯作者认定为第一通讯作者。
若我校教研人员既非第一作者也非第一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30%计算,第三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20%计算,其他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10%计算;
(7)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应在5000字以上,短论、会议综述、综述性或介绍性文章、书评等不纳入工作量统计。同篇论文多次被收录或引用的,按其中最高级别类别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国内报刊类文章应在1000字以上;
(8)中文期刊C类以上学术论文,如由我校多人撰写,第一作者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50%,通讯作者分值不多于50%(含),第二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30%计算,第三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20%计算,第四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10%计算,并且校内所有合作者加总的科研工作量比例不超过100%;其他类别中文期刊的非第一作者论文不予计分;
(9)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非我校的中文C类期刊(含C类)以上论文,若我校教研人员为通讯作者,按照相应分值50%计算;若我校教研人员非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20%计算,第三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10%计算,其他作者不予计分;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非我校的中文C类期刊以下论文,不予计分;
(10)校内师生(学生在读期间)合作发表论文认定: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认定学生成果时,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认定教师成果时,教师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成果不用于职称晋升;
(11)我校教研人员在“其他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报刊文章”获得的科研工作量每年不超过10分(含);我校教研人员通过学术会议公开报告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工作量每年不超过4分(含);
(12)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学术论文的分区按照Clarivate Analytics(科睿唯安)发布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认定。按照每年公布的最新分区标准确认期刊类别,若所属大类和小类所在分区不同,就高认定;
(13)根据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及其他兄弟高校期刊预警名单,制定我校国际期刊的预警名单,如果学校当年没有制定国际期刊预警名单,则以历年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为准。自《国际期刊预警名单》或学校预警名单发布之日起,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表于该预警名单国际期刊的论文,不再列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也不再用于职称晋升;
(14)科研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国际期刊和中文期刊目录的调整,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期刊目录原则上保持总的数量不变。
第六条 著作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表2 著作类科研成果记分标准
分类 | 分值(分/部) |
A1级别专著 | 350 |
A2级别专著 | 150 |
B级别专著 | 100 |
C级别专著 | 70 |
D级别专著 | 50 |
注:
(1)学术专著是指以多篇学术论文或研究项目为支撑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研究性著作。译著指翻译的人文社科著作和科学技术著作及其他成册的政府公文著作;著作类成果应有统一书号和出版社,内部成果必须有新闻主管部门颁发的内部准印证号或其他证明;
(2)A1级专著是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专著;
(3)A2级是指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4)B级是指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获得上海市委宣传部等出版基金资助出版、获得优秀鉴定等级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学术著作;
(5)C级包括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6)D级包括出版的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教材等著作类成果。
(7)如著作(教材)类成果由多人撰写,按实际贡献由第一作者分配分值,但是第一作者获得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50%;
(8)第2版或修订版教材按初版教材标准的0.5系数计分,第3版及以后版次按初版标准的0.3系数计分;
(9)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的高水平系列专著科研工作量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另行赋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表3 科研项目记分标准
级别 | 类型 | 分值 (分/项) |
国家级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全国教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以上 | 300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 | 200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 150 | |
国家自科青年;国家社科(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立项经费不低于10万元) | 120 | |
其他国家级专项项目(立项经费低于10万元) | 60 | |
省部级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 | 70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不含人才计划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大(重点)课题、“启明星计划”项目 | 60 | |
其他省部级项目 | 30 | |
国家级重大项目选题入选招标课题指南 | 30 | |
委局级项目 | 20 | |
横向课题 | 3分/万元 |
表4 人才项目记分标准
人才计划名称 | 分值 (分/项) |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科学奖、教育教学奖 | 200 |
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 | 100 |
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教师项目;“曙光计划”;“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 70 |
“晨光计划”、“阳光计划”、“浦江人才计划”项目;青年优秀学术带头人;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 | 50 |
其他省部级人才计划 | 30 |
注:
(1)未列入表格的其他国家重大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一事一议,进行认定;
(2)其他省部级项目是中央及国家其他部委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公开招标研究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除重点课题外);以上各级科研项目须有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和项目编号;
(3)以我校为立项单位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我校教研人员承担的子课题项目等同于国家级一般项目。若子课题负责人是校外科研人员,可由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更改为实际承担子课题的校内科研人员,经科研处审批,我校教研人员承担的该子课题项目也等同于国家级一般项目;
(4)立项单位非我校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如由我校教研人员承担的子课题:若项目经费未转入我校,不计科研工作量;若项目经费转入我校,视为省部级课题(科研分70分),且不能分配给其他我校教研人员;
(5)各类纵向项目由多人参与的,由项目主持人分配分值,但是项目主持人本人获得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该项目总科研工作量50%,项目申请书中未列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可参与科研工作量分担,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需在学校科研系统录入项目组成员和分值分配比例且原则上不能更改;为项目做出实际贡献的其他人员需要分摊科研工作量,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批,方可参与科研工作量分担;
(6)由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我校进行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级别,按照项目总科研工作量的50%计分;
(7)凡新调入我校工作的科研人员,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转入我校的,项目科研工作量在结项年度按照项目总科研工作量的50%计分;
(8)横向课题立项后,若横向合同或者申请书未列明参与项目的校内科研人员,项目主持人需在学校科研系统录入课题组成员和分值分配比例,且不能更改,并且项目主持人本人获得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该项目总科研工作量50%;
(9)各类项目立项时,我校教研人员即可获得全部科研工作量。若项目未能结项或者被清理、终止,项目主持人在当年度和聘期考核时,按照总项目科研工作量50%进行扣除;
(10)若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上海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优秀及优秀以上(免于鉴定等同于优秀)结项,项目可获优秀结项分,分值为项目总科研工作量的20%,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注(5)规定进行分配。优秀结项科研工作量按照结项证书颁发年份进行计分;
(11)人才计划项目认定,有证书的以取得证书时间为准,没有证书的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12)本办法未列明的成果认定核算,除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的成果之外,其余均由科研处进行认定;
(13)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的校内重大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另行赋分。
表5 获奖成果记分标准
获奖成果(著作奖、论文奖、决策咨询奖) | 分值 |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200 | |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 一等奖 | 250 |
二等奖 | 150 | |
三等奖 | 100 | |
其他省部级获奖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20 | |
三等奖 | 60 | |
一级学会科研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其他 | 10 | |
其他学会科研成果获奖 | 5 |
(1)各类获奖必须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获奖单位;
(2)其他省部级奖励级别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认定。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可视为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过认定的奖项有: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3)对其他未经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可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认定;
(4)一级学会认定参见《国家一级学会目录》;
(5)获奖成果设特等奖的,按相应一等奖1倍的分值计分。获奖成果只设优秀奖而不分等级的,一律按三等奖计分;
(6)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可重复计分;
(7)获奖成果由我校多人参与的,由第一作者分配科研工作量,但是第一作者本人获得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50%,第二作者不超过40%,第三者不超过30%,其他作者不超过10%,总分比例不超过100%;
(8)我校教研人员参与其他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即上海 对外经贸大学不是获奖单位,若我校教研人员为第二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30%计算;若为第三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20%计算;若为第四作者,按照相应分值的10%计算;其他作者不予计分;
(9)理工科类国家级、省部级奖的科研工作量由校学术委员会一事一议。
第九条 案例研究类成果计分标准
表6 获奖案例记分标准
入选案例类别 | 分值(分/篇) |
Harvard、Ivey案例库 | 80 |
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中欧工商管理国际案例库获奖案例 | 50 |
全国专业学位优秀奖案例、“卓越开发者”案例奖(清华大学) | 30 |
上海专业学位优秀奖案例 | 15 |
《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案例库(大连理工大学)》入库、《中国工商管理国际案例库(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入库、《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清华大学)》入库 | 15 |
注:
(1)案例研究类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须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如案例由多人撰写,按实际贡献由第一作者分配分值,但是第一作者获得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50%;
(3)同一案例入选多个案例库的,科研工作量就高认定。
第十条 职务发明类成果计分标准
表7 职务发明记分标准
职务发明类成果 | 分值(分/部) |
A级 | 5分/万元 |
B级 | 60 |
C级 | 20 |
注:
(1)各类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须归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A级职务发明类成果指已转化或应用的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权利人(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且到账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专利,根据实际到账金额计算科研分值,计算的标准为5分/万元;
(3)B级职务发明类成果指已转化或应用的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权利人(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且有经费到账;
(4)C级职务发明类成果指: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权利人(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每项科研成果的计算时间以其对应的如下时间为准:论文正式公开发表的时间(须以见刊时间为准),著作正式出版的时间,科研项目立项通知、结项证明所载时间或获奖证书所载的时间。横向课题以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由个人录入学校科研系统,未录入科研系统的成果不计入工作量。专任教师和研究人员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审核与计算,校科研处负责复核备案,如有争议可向科研处申述,科研处负责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过渡期至2024年年底,过渡期内的成果,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