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4浏览次数:1198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织结构及运作如下:

(一)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且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申诉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三)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设置专人接受申诉事件。

第四条 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申诉的程序与处理:

(一)学生如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诉事件不符合申诉程序要求或逾越申诉范围者,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可组成专门小组进行事实调查;

(四)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件的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五)申诉人可在委员会通过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

(六)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如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处分决定的,由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七)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八)委员会在事件的处理和表决过程中,对涉及学生隐私的有关材料和委员个人意见应予以保密;

(九)、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学生的申诉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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