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和指导老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2-28浏览次数:16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结合我校“诚信、宽容、博学、务实”的校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攻读学位的所有研究生以及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二条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第三条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六条 严格履行学术道德规范,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八条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章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第一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二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署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投寄稿(论文或科研成果的书面和电子版本等多种形式的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投寄稿指导教师审核表”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签字授权。

第四条 投寄稿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作为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严格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中研究生和导师均需本人签字,参考文献和引文内容必须符合参考文献和引文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的,该论文投寄稿仍需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承担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后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投寄稿应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标注来源于本人学位论文。

第七条 对本校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的,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认定

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一条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第二条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第三条 将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

第四条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已的论文;

第五条 在未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六条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第七条  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八条  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第九条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十条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第十二条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第十四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 凡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以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将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经查实取证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消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学术行为承担一定的指导责任,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如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视情节轻重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暂停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程序

第一条 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受理所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问题的举报。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各学院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和初步处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共同鉴定。

第二条 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201110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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