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进一步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用及管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主要责任人,校外导师配合校内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校外导师职责 第四条 为研究生创造实践教学、参观考察和项目研究的条件。 第五条 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论文与就业指导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关心研究生在实践教学和项目研究过程中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发展。 第七条 与校内导师经常沟通,交流指导意见,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校外导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 充分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第十条 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等,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能力并保证一定时间对学生实习和实践进行指导,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校外导师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导师的聘请可以由培养单位推荐或邀请,也可以由校外专家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形成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资格的申请程序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六条 新聘校外导师由聘任培养单位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培养单位可根据考核情况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各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影响较差且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培养单位提出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具体程序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