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10-13浏览次数:114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研究生课程学习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加强过程控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文)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安排

    1、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是课程安排的基本依据。研究生的课程安排必须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如学院确需更改,必须在课程开设前提交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

    2、研究生部在每学期结束前的第6周开始安排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学院负责安排任课教师、确定开班数量和上课教室要求。学期末,研究生部通知学院将下学期教学安排告知任课教师。

    3、研究生课程教学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在同一专业内部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不得多于2门。

    4、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部通知学生自行上网选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安排上课。

  

二、课程教学

1、教学方案

1)教学方案是课程的基本教学文件,任课教师应制定所授课程的教学方案,并严格根据教学方案进行教学和考核。

2)教学方案应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方案的基本规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教学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模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教材或讲义、成绩构成、教师联系方式、学生须知等。

3)任课教师应在上课2周内制定教学方案并告知学生,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查。

4)任课教师应每年修订教学方案。

2、调停课

1)任课教师应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严格根据教学安排准时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如因病、因公出差或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任课教师停课后应及时补课,并将补课方案报研究生部备案。凡有调停课的课程,课程开设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2)任课教师应严格根据学校的教学周上课,不得随意减少上课周。

3、课程修读

1)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学位课、选修课和名师讲座。选修课学分的修读原则是等于或超过规定学分1分。

2)公共课、学位课、名师讲座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不能随意更改。选修课是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原则上一旦确定也不能更改。

3)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修读和选课,选课相关事项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选课暂行规定》。

4、上课考勤

任课教师应加强学生考勤,研究生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将取消该研究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如缺课达到三分之一的课程为必修课,学生须重新修读该课程,如缺课达到三分之一的课程为选修课,学生可重新修读该课程或另选其他同类性质的课程。

5、课程免听

凡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的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课程免听。课程免听的申请程序为:在新生入学后的两周内,学生提交课程免听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批后交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在接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并将结果通知学生。课程免听的学生要保持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老师的要求参与平时重要的教学环节,并按时参加期末课程考核。

6、课程免修

凡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课程免修。课程免修的申请程序为:在新生入学后的两周内,学生提交课程免修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批后交研究生部备案。审核通过的课程一律按80分登录考核成绩。

  

三、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1、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除名师讲座外,其他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研究生学位课必须有课堂考试环节(具体形式和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可以采取课堂考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等考核方式。

2)任课教师应严格根据课程教学方案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3)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可最迟在考前一周内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通知相关学院安排学生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不另行组织考试。

4)学院和学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认真及时地做好考试组织工作,遵守考场规定。

5)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缺课三分之一者除外)补考由课程开设部门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为公共课和学位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须重新修读该课程;补考课程为选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重新修读该课程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将终止学业,予以结业处理。

6)未办理选课手续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2、成绩评定

1)任课教师应严格根据课程教学方案评定成绩。研究生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70分(大于等于69.5分)以下为不及格,非学位课60分(大于等于59.5)以下为不及格。补考成绩及格的,一律按及格分数登录。

2)任课教师应在开学第1周将上学期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成绩登记表打印2份签名后交学院,学院和研究生部各留存一份归档。补缓考成绩应在补缓考5个工作日后提交。

3)课程成绩一旦提交,不得随意更改。如任课教师确需修改,须向研究生部提交书面修改后的成绩,由研究生部统一修改。

4)任课教师在登录成绩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参加考试但不在成绩单中,任课教师需将学生成绩手写在纸质版成绩单中,由研究部录入成绩。

3学校应做好考试试卷的保存、归档和装订工作,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考试试卷的保存文件包括:试题样卷、任课教师签名的成绩单、学生试卷。调研报告、论文等考查材料的保存和归档要求与考试试卷相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6级研究生起适用,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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