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保密保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15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保密与安全,维护考生利益,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制作及流转的整个过程,包括命题、试卷印刷、试卷寄送、试卷交接、保密室试卷存放、试卷整理、阅卷、登分统计、查卷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二章 命题、试卷印刷和寄送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自命题工作。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人员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名单经研究生院审定后,命题人员应签订保密义务协议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条 命题工作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六条 命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密封后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所有与命题相关的文稿和电子文档必须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的印刷。试卷印刷人员由专人负责,试卷印刷期间必须有三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选择在保密场所和适合于保密的时间印刷试卷,将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符合规定标准的试题袋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分装和密封。

第八条 在试卷印刷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存放于试卷保密室,打开试卷保密室监控。

第九条 涉及外省市考点的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试卷的邮寄,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专人(二人以上)专车将试卷送往机要局,以机要通信的方式寄达各报考点。

第三章 保密室值班、试卷交接和整理

    第十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应保持摄像监控处于工作状态。任何情况下,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在场才能开启保险柜。

第十一条 涉及外省市考点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研究生院应安排两人以上专门人员进行试卷交接,试卷交接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在交接记录本上填写试卷到达时间、试卷来源及到达试卷份数等资料,并及时将到达试卷存放于试卷保密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全部试卷进行整理。试卷整理应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 进出试卷整理场所不得携带与整理试卷无关的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当天整理完的答卷送交指定地点保管,不得流落在外。

第十四条 试卷整理完毕后,应及时组织命题人员阅卷。

第四章 阅卷、登分统计和查分

第十五条 阅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阅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阅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规则,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第十六条 阅卷期间,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所有试卷应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应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登记成绩应有专人复核。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有异议,对学校自命题试卷,可按规定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对统考、联考试卷,按有关规定办理。考生本人及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录取考生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由学校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一般为三年),对未录取考生的试卷由学校保存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期间试卷保密保管办法,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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