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设置学校、学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5-19人组成,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及研究生院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导师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及学院推荐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分委员会主席及学院提名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院补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做出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有关事宜;
(三)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关事宜;
(四)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学位申请,作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本学院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本学院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制定本学院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五)审查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六)审查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并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八)研究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作出拟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或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秘书长请假,并经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授予其学位。
第十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有关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过期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规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