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第五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一款 研究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款 非外语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或其他语种的相应等级水平。非外语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进校以前五年内已经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其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视为有效。非外语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标准学制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或学校英语水平测试(只能参加一次)成绩达到426分,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款 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完成的有关科研要求详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款 同等学力课程进修班学员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并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且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款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并通过校、院组织的论文答辩,论文质量水平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合格要求。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一款 研究生应完成书面开题报告,请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
第二款 开题报告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原则上,2年学制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前完成;2.5年学制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3年学制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前完成。
第三款 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由3位以上导师组成。
第四款 开题报告会重在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设计是否合理和是否具备一定的创新性等。
第五款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必须经开题报告会评审通过,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原则上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通过日期应与学位论文答辩日期间隔一年以上,以保证学位论文满足一学年的工作量要求。
第六款 如果研究生开题报告未在开题报告会上获得评审通过,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修改开题报告,并重新申请召开开题报告会获得评审通过。两次开题报告会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研究生开题报告与评审意见由各学院汇总后,交由研究生院统一存档。
第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分流退出的关键节点,是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中期考核应包括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专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评议。
第一款 学院中期考核工作原则上以二级学科学位点为单位实施。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依据中期考核的结果,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研究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警告或予以退学的建议。
第二款 在中期考核中被认为不适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应予退学。
第四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学校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我校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第一款 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学位论文均需参加检测。
第二款 以重合字数和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的文献数据库(全国)联机检测。
第三款 学术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分答辩前常规检测和答辩后随机抽查两个环节。答辩前常规检测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完成,未能按期完成者,不予受理本次答辩申请,延期半年答辩。
第四款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常规检测和答辩后随机抽查检测的结果处理等有关规定见研究生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款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答辩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以答辩作弊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严重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一款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送校院两级盲审,进行校内外同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对论文作出学术评议,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答辩申请人保密。
第二款 只有同时通过校院两级盲审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款 学位论文院级盲审由各学院组织,每篇论文应聘请两名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本学科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应有一名为行业专家(非答辩申请人的行业导师)。院级盲审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由学院制定,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备案公布后实施。
第四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由研究生院于答辩前两至三个月组织,采取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三名具备高级职称的外单位本学科专家进行双盲评阅。抽检率一般为20%-50%。近五年出现学位授予质量问题的学位点、新聘导师和新增学位点首届研究生、提前或延期答辩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纳入重点抽检范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统一纳入强制检测范围。
第五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存在一位专家有异议者,研究生院应及时告知有关研究生和导师,允许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及时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第六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存在两位(含)以上专家有异议者,研究生提请的答辩申请无效,研究生必须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并最少六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答辩。
第七款 答辩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皆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由于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答辩申请人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附明确详尽的申诉理由以及导师就论文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并将申诉表、学位论文及评审专家意见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并同意申诉后,由原送审单位(研究生院或学院)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第八款 如申诉后重新送审的评审意见中均不存在异议,可进行答辩;该论文处理情况列入学位授予重点汇报名单,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如申诉后重新送审的评审意见中仍然存在异议,不得再次提交申诉,申请人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九款 在重新送审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原则上申请人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在此情况下,如果返回的复审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一款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全校性的学位论文答辩每年安排三次,分别于3月、6月和9月前完成。研究生在规定时段,将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的学位论文提交学院,视为申请本批次答辩。
第二款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研究生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每位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款 学位论文答辩权限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第四款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三名具备高级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中,行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由研究生院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若因故变更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再次送研究生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组织的答辩无效。
第五款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学院应妥善安排相关人员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全程出席答辩会。
5、答辩申请人的导师(含答辩申请人的行业导师)除必要的说明环节外,应全程回避答辩过程。
6、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至2人。
7、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成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8、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由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决定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六款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6、论文答辩全过程应进行录音,由各学院存档。
第七款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答辩,应依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第一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规范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采取会议表决方式。
第三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授予学位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2/3(含)以上委员参加且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主席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五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院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六款 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款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研究生院授予其学位。
第八款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九款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可撤销。
第十款 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有关决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位授予材料归档
第一款 硕士学位授予有关材料经学院复核后,应送档案馆存档,有关材料包括:
1、学习成绩单一份;
2、《学位申请书》一份;
3、《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份;
4、《论文评阅书》二份(由两名院级盲审评阅人填写);
5、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各一份;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三份;
7、硕士学位论文一册(可依照档案馆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第二款 授予硕士学位论文的纸本和电子文档全本,应依照国家与学校图书馆有关要求,呈缴存档。
第九条 附则
第一款 本实施细则由2021年6月1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款2021年9月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如专业培养方案另有学位管理规定,依照入学时培养方案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款 各学院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学院和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硕士学位管理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施行。
第四款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