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7 浏览次数:3234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7204

关于下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1711月修订稿)》的通知

  

校各部门、单位:

201711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1711月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该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1711月修订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7111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其它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不适用以下合同事项,以下合同由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原执行办法进行办理: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格式合同的事项;

(二)劳动合同;

(三)科研项目合同;

(四)学校与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签订的合同;

(五)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

第三条学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

第五条学校实行一般合同与重大合同区别管理。一般合同实行法定代表人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制度。重大合同实行统一管理,会签审批制度。

第六条学校重大合同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类合同;

(三)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涵盖的学校一般合同不包括:标的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的相关合同。此类合同由申请部门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自行对合同约定的合理性负责;并通过OA系统申请用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合同的立项及审批。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决定一般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分管校领导决定一般合同的立项和审批。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重大合同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衔接合同日常管理;

(三)分析汇总全年合同履行情况;

(四)组织学校合同管理培训工作;

(五)联系合同管理法律服务工作;

(六)OA系统合同审批、合同立项模块的维护;

(七)重大合同的备案;

(八)协助校领导参与重大合同立项后相关事务的协调;

(九)合同用印的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和监察处履行重大合同的审核。

(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重大合同是否经过了招投标流程;

(二)监察处负责审核重大合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是一般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合同的立项申请、起草、审核、编号、代理签约、归档、履行,参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学校各相关单位是重大合同的执行部门,负责重大合同的立项申请、起草、送审、归档、履行,参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前,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与履行合同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具有与履行合同义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具备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的条件,并且持有有效委托代理证明;

(四)法律规定具备的资质证明,以及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合同的立项

(一)学校各单位代表学校从事对外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签订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合同的,应当由合同事项的主管单位通过OA系统的合同立项模块或内请管理模块向分管校领导申请立项。

(二)学校各单位代表学校从事对外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签订贰拾万元以上(含贰拾万元)合同的,一概需先按照招投标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完整通过招投标办公室全部流程的或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即视为通过重大合同立项。

第十五条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立项申请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二)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在征求专业人员意见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起草单位应当请示分管校领导,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四)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

第十六条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起草完成后,合同金额等于或大于伍万元小于贰拾万元的,须先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OA系统的合同审批模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合同金额等于或大于贰拾万元的,在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后,再通过OA系统的合同审批模块报送招投标办公室和合同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并会签。

以下两类合同可不征求律师意见

1)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除外);

2)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基建除外),比如:防病虫害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

(三)审核会签单位原则上在收到《项目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完成审核会签。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通过OA系统的合同审批模块,将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校长办公室审核。

(四)校长办公室在完成合同文本审核后,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和对学校影响较大的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和对学校影响重大的合同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获得批准后提交校长审批。

(五)100万元以上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和200万元以上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事宜,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六)《授权委托书》视工作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开具。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约

(一)合同用章的相关事宜参见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细则》。

(二)合同用章或提交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时,应当提供通过审批的文件材料及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约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原件,并按相关规定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将相关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请示。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五章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所涉事项的主管单位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及相关单位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的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泄露合同秘密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细则

第一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二条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名义签署(变更、解除)的合同原则上加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合同文本需盖章时不得使用传真件或复印件,不得在有空白未填写部分或空白的纸张上盖章。

第四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中所指的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凭合同文本、《项目合同审批表》报校长办公室加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文本必须与逐级领导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审批表》所填内容相符,不得夹带任何与该合同无关的材料,如因此而发生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由申请部门用印人负责。

第六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如合同文本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字章,需通过“OA系统”以用章申请的形式获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合同标的为5万(不包含5万)以下的经济类合同,可直接通过学校“OA系统”中“用章管理”模块向学校申请用章报备。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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