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343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7275

关于下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各部门、单位:

201712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该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22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71229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212月29日颁布实施,2017122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

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标准为招标限额。

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应纳入招标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如餐饮服务、资格入围等。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校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正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综合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正职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招投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学校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

第六条 有关招投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须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并落实领导小组和学校招投标工作的有关决定。招标办承担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招标项目采购申请;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做好招标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工作;

(三)协调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四)管理和维护学校招投标网站;

(五)负责招投标工作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完成招投标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招标申请单位、部门(以下统称“采购申请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立项等准备工作;

(二)负责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负责办理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拟订采购需求,提交采购申请;

(五)配合或组织招标项目必要的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负责与中标人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和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负责办理因特殊需要,由集市采购转集中采购、集中采购转分散采购、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使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报批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纳入招标的各类基建、修缮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装饰装修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招标程序。

(四)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纳入招标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凡施工内容涉及到校园网及楼宇各弱电间的项目,设计方案须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符合招标要求的货物、服务项目,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二)委托专业招标公司招标。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且符合招标要求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委托专业招标公司进行招标;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应按照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建和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外,学校一般不采用邀请招标。

1.符合国家、上海市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

2.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属于招标限额范围,但因需求特殊无法实施招标的采购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可采用非招标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属于招标限额范围,但因性质特殊无法实施招标,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特殊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人在不违背学校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详细说明具体情况,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采购。特殊采购分为两类:

(一)合作办学、特殊行业、保密项目等;

(二)科研外协、著作出版、电子资源订购(根据用户帐号数量、按年支付使用费)、教学课程服务(根据课程内容、按年支付使用费)、会展会务、委托宣传、委托培训等。

第十六条 属于招标限额范围,但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实施招标,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急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人可在口头报请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实施采购,然后再按照规定流程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应急采购仅限于以下三类情形:

(一)突发水、电、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等;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三)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海市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特殊、应急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按照归口管理、集体决策、科学论证、合理定价、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至少三人共同实施采购。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殊、应急采购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提出采购申请。凡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申请人应当通过OA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并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采购需求文件,明确资金来源。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含项目在OA申请时只需提交采购需求文件。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审核招标项目采购申请时,对符合下列立项依据之一的,方可受理。

(一)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二)经学校内请文件批准立项,落实了资金来源,并取得了财政批复采购编号的项目;

(三)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应纳入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条 招标委托。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招标代理机构发起委托。线下招标项目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拟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计划并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确认。采购申请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需要专家审核的,由资产管理处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申请专家组织审核。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会议,资产管理处将开标结果通知采购申请人,视情况需要可组织回标分析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或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组织评标会议,学校原则上应选派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如招标项目对评审专家有专门资格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拟定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参加项目评审;如招标项目对评审专家无专门资格要求,采购申请人可以指定熟悉项目的评标人选。学校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工作,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向中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采购申请人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执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的内容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外,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采购项目的建设方案,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三)采购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项目的明细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

(八)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九)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十)采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需求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不相适应或者与履约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 采购需求一般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等。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5年内禁止其代理学校的招标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中发生的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法律咨询费等相关的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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