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招投标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浏览次数:10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纠纷处理进行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或其授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可以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各单位、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相关规定应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其审批权限和流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指下列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进行合同及其用章管理的部门:

(一)学校办公室:有关综合类(科技类、采购类合同除外)合同及其用章管理[合同用章(1]

(二)科研处:有关科学技术及其服务类合同及其用章管理[合同用章2]

(三)招投标办公室:有关货物、服务、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采购合同及其用章管理[合同用章3](含软件及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项目)。

第八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由合同分管校领导确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作内容、管理职责,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管理员。

第十一条合同在签署盖章之前,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批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作为主体对外签订的本部门管辖业务的合同,需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必要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刻制合同专用章,由所列管理部门管理,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行政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需要使用学校公章和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完成相应的会签和审批流程后,可向学校授权的相应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申请用章。

第十五条合同审批盖章后的正式合同由归口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签订部门各一份存档。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履行、提请审批由需求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订时间、有效期限;

(十)其他根据高校合同的特点、种类和标的等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协议。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不受合同金额限制,须签订书面协议。上述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应当履行用章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合同审批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采购批准文件;

(三)合同书;

(四)律师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审核由合同签订部门(单位)负责,合同金额在5元以上的须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义务,包括文件是否齐备、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合同标的金额是否与采购结果相符等。

第二十三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对提请审批的合同审核时,发现如需其他部门会签,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包括合同提请审批部门和审批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须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合同金额在400万以上的,须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合同批准、登记等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所有对外签署的合同均须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签订合同的,需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必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签署。

第二十八条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代表签署,被授权人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履行由采购申请或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合同的履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履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的验收由合同履行部门负责,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合同验收应注意标的物、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

(四)价款的支付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付款方式须符合合同约定。

(五)履行中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处理。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部门(单位)负责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无协商必要或协商不成的,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部门(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相关义务,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纪委监督检查室有权对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1225日印发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82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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