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发布者:龚衍恺发布时间:2023-07-06浏览次数:62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及免责抗辩条款。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由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此,汤亮建议,全面检视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汤亮表示,虽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由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一直对“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但是实际上,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必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衰减的。


“这就带来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他说。


对此,汤亮建议,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首先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汤亮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我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对此,汤亮建议,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汪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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